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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上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原则、条件及其程序的地方性规章。
1987年1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5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房地产经营的经济活动。土地在使用权有偿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土地局与受让人签订。并就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回收、税收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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