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 of Law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特免的法律,也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国家越来越多地干预经济活动,联邦最高法院为了从宪法第14条修正案起用“正当法律程序”这一法律原则,保护公民的经济和财产权利不受行政和立法的侵害,扩大解释赋予其实质性涵义。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不受国家之专断、无理的行为侵犯。其重点对象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凡是国家专断、任意地影响公民之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的行为,都可以认为是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之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牵涉违反了法定的必经程序。参见 “正当法律程序”、“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