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委任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合同
亦称“委任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内办理有关委托事务的协议。其法律特征是: (1) 委托合同的标的是为一定的民事行为,即委托代办的事务; (2)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 (3)委托合同是诺成、双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 (1)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2) 及时报告办理委托事务的情况;(3) 将办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利益及时交给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 (1) 向受托人提供和补偿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所为的法律行为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