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市、工矿、交通用地及未利用土地资源
全省城镇、工矿用地116.2万公顷, 约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6%。其中城乡居民点用地93.5万公顷, 占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总面积80.5%; 工矿用地, 不包括工矿企业的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基地用地,为20.5万公顷, 占17.6%; 军用机场、打靶场及城镇以外的营房等特殊用地2.2万公顷, 占1.9%。铁路、公路、乡村道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45.8万公顷,约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0%。全省尚有未利用土地625.3万公顷, 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3.7%。其中荒草地412.9万公顷, 占未利用土地面积的66.0%; 沼泽地108.8万公顷, 占17.4%。其余还有沙地5.2万公顷, 裸岩石砾地61.2万公顷, 其他37.1万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