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
第一部国际性的新闻传播方面的公约草案,1948年4月由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通过。这部公约草案由三个子公约组成,即“国际新闻采访及传递公约”(第一公约,共15条)、“国际新闻错误更正权公约(第二公约,共10条)、“新闻自由公约”(第三公约,共14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保持同盟国间的继续合作,鉴于法西斯利用新闻事业垄断视听、制造战争舆论、愚弄人民的教训,为防止利用被歪曲的新闻为专制统治和强权政治服务,使世界人民了解世界的真实面貌,求得对国际问题的了解和解决,1946年联合国大会将新闻自由问题列入议程,并通过了菲律宾代表罗慕洛提出的决议案。这个决议案建议召集世界各国新闻界代表举行会议,商讨国际新闻自由问题。根据这个决议案,1948年3—4月,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在日内瓦召开,51个国家(包括中国)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三个子公约分别由美、法、英代表团提出。第一公约着重发展国际间相互采访与新闻传递的自由。第二公约的目的在于限制滥用新闻自由,防止虚假新闻和被歪曲了的新闻的传播。第三公约对新闻自由的定义、原则及限度作了具体解释和规定。在讨论通过这部公约草案时,曾发生一些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