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为act of state国家所作的行为。按照国际法,一般原则是,由于每一国家应尊重另一国的主权和独立,因而一国法院对于外国政府在其领土内所作的行为不加审理和作出判决。国家行为免受外国法院管辖,是依据于国家行为是依据国家主权权力所作出,从而不受法院所控制和干预的。但是,在各国法律制度中,对国家行为的概念有不同的含义,在国际法上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国家行为这个概念的适用是有困难的。外交官特权和豁免包含有国家行为的因素。事实上,国家行为与主权豁免是相关的。
国家行为见[政治问题]。
国家行为又称“政府行为”、“统治行为”。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外交方面的行为。包括:战争、军事演习行为;政府与外国建交、断交、缔结条约、签订协定、宣战、媾和、领土的合并与割让、外交使节的交换和对外国政府的承认等行为,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行为涉及国家与外国政府的关系,又与国家主要政策相联系,是行使国家主权的行为,因此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和直接行使,不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这在世界各国都是通例。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为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务院作为执行机关,有权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政诉讼法》的排除条款首先规定了国家行为为非讼事项,对于维护国家主权,确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均有重要作用。 国家行为又称“政府行为”、“统治行为”、“政治行为”。运用国家自主权的行为。包括:(1)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的行为,如宣战、媾和、签订条约、承认外国政府、对某国的经济制裁、驱逐某国的外交人员等; (2) 处理本国重大事务的行为,如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与国家利益有直接的关系,一般不能对之提起诉讼。中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如果国家行为确有失当,可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予以纠正。 国家行为act of state;act of a country;state act(ex:make a strict distinction between acts of a country and commercial activities of an enterprise or organization as an 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