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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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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

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和其他特殊关系的司法人员,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诉讼制度。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如果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就可能对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产生不利影响。实行回避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司法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发生偏见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利于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同时也可使有关人员避开嫌疑,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办案人员及有关人员在诉讼活动中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况时,应当自行回避;如果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因此,实行回避制度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保障。

☚ 诉讼保全   不告不理 ☛

回避制度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回避制度的内容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的人员范围、回避决定权主体、回避程序等。回避制度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一项制度。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因此,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院审判阶段适用。但在我国,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宽泛,形成了具有我国特点的刑事回避制度。表现在:(1)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2)不仅适用于案件主办人员,也适用于有关的指挥人员和决策人员,即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以及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成员;(3)回避不限于审判阶段,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一阶段对担任有关职务的属于应该回避的对象都适用回避制度。实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防止徇私舞弊和先人为主,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刑事案件。(2)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促进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回避制度

❶诉讼原则之一。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旨在防止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也为了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均实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内容包括: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方式和回避的决定。我国古代自唐朝始建立回避制度。《唐六典·刑部》规定:“凡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涉讼者,皆以更之。”现世界各国诉讼立法均有关于回避的规定。
❷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由诉讼双方对某个陪审员的资格提出异议,要求其不担任本案陪审员的制度。英国只有刑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召集陪审团,又称“小陪审团”或“审案陪审团”。陪审团由12人组成。英国《1974年陪审团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选举中登记为选民,年龄18岁至65岁,自13岁起在英国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受职业上的限制而不得参加陪审的男女,均可充当陪审员。美国的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但少数州规定有6人组成即可。美国法律规定,年龄未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毛病的人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团职务;在传统习惯上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员职务的有:法官、律师、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种公职人员。有前科的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法院开庭时,先由书记官以抽签方式从事先通知当日到庭的陪审员名单中抽出12人并唱名后,然后,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提出回避。英国和美国的回避都分为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无因回避不必说明反对或阻止某人充当陪审员的理由。英国规定,只有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有权提出无因回避,在同一案件中可以要求各陪审员回避。美国规定,诉讼双方均可提出无因回避,但所提的次数有差别;凡被指控犯死罪者,每一方有权提20次;被指控超过1年监禁之罪者,起诉方有权提6次,被告方有权提10次,被指控不超过1年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处之罪者,每一方有权提3次。对此,法庭不得拒绝。有因回避则需要说明理由,最后由法官裁决。回避提出后陪审团成员的缺额,用抽签的方法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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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由法律规定的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章对回避制度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如果审理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审判人员应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这是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或主动回避的法律依据。适用回避制度的条件是: 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第二,他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本案的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某种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也应回避; 第三,他们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战友关系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在上述三项条件中,只要具备其中任何一项,都可以申请回避,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回避。在上述三项条件中,第一项最容易作出判断; 其次是第二项条件,这项条件在诉讼开始时可能不太好判断,但随着诉讼进程的深入,回避对象与本案的利害关系迟早会显露出来。最难判断的是第三项条件。它所包含的那些关系 (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呈隐形状态,表现得十分隐秘,或者不太明显,况且通常难以取得这方面的证据,因而给采取回避措施造成了障碍。不过这些关系有时也会因对方的得意或疏忽而原形毕露,此时,我们应及时抓住时机,申请回避。

☚ 回避不当   休讼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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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回避”,其原意为避嫌而不参与其事。公务员回避是指对公务员的任职和执行公务进行某些限制,以防止其利用职务之便利谋取私利,并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公务员回避包括职务回避和职权回避两种情形。职务回避是指在某些可能影响公务员正常行使职权的情形下,该公务员依法不得在某一机关或地区任职。职权回避是指在某些可能影响公务员正常行使职权的情况下,该公务员不得行使这些职权。无论是职务回避,还是职权回避,都是为了保证公务员公正地执行公务,防止其因亲情关系在公务中给行政管理带来危害的一种人事组织管理手段。制度化、规范化的回避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监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务员回避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强制性。实行回避,对公务员来说,不是本人的意愿行为,而是在法律上规定公务员必须做到的,只要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范围之内,不论公务员本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执行。二是预防性。回避不是事后处理的措施,而是一种事前预防性的保障措施,不论公务员是否会由于亲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廉洁、不公正行为,都必须实行回避,以发挥这一制度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三是严密性。公务员任免机关在录用、交流和晋升公务员过程中,应对公务员进行严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 对因联姻所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也是公务员秉公办事、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有利于为公务员廉政自律创造条件。公务员若处于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中,执行公务时往往会受到各种非正当因素的限制,工作束手束脚,局面难以打开。实行回避制度可以把公务员同各种可能影响其正确执行公务的因素最大限度地分离开来,帮助公务员摆脱各种亲情关系的羁绊,为公务员执行公务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公务员摆脱各种顾虑,放手工作,秉公办事,施展才干,创造工作业绩。更重要的是,在公务员的任用上坚持回避的原则,真正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考察和正确使用,也有利于公务员的健康成长。
2.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和端正行政作风、现代信用政府的建立,要求提高政府的威信,提高公务员的形象。利用职权为亲情谋取私利等不良现象,不仅污染社会风气,而且使行政机关不能形成良好的行政作风,最终损害了公务员的形象、政府的威信。实行回避制度,在公务员的职务、职权方面以法律手段加以限制,便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务员利用职权为自己亲情谋取私利的可能,这对克服任人唯亲、结帮营私等不正之风,可以很好地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作用。
3.有利于密切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诸多事实证明,在亲属关系较多的单位,人际关系比较复杂,“人情”与“国法”搅在一起,必然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正确执行,特别在用人、住房、奖励、惩处等一系列人们关心的事务方面容易变形走样。如果在这些方面失去公正,容易败坏政风,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声誉,挫伤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因此,实行回避制度,有助于端正社会风气,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密切国家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 公务员权利义务   亲属回避 ☛

回避制度

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私情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有所限制的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的回避有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回避制度对于杜绝任人唯亲、防止利用亲属关系营私舞弊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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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律制度。指由于某种事实发生,使审判员不参加某一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的法律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审判员必须回避: (1) 审判员与审理的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 (2) 审判员是审理案件中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3) 审判员与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审判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的院长担任审判员的,由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如陪审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该案的审理活动。

☚ 合议制度   辩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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