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校规程》
1956年5月由教育部颁发。 废止1952年公布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新《规程》分9章(包括总则、教学工作、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校务会议,学生、社团、财务及行政事务工作,初级师范学校、附则),共62条。其中规定,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政治觉悟,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共产主义的道德、中等文化水平和教育专业知识技能、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师资。新《规程》中规定的招生条件,成绩标准及对师生的要求等方面都比过去有了提高。 新《规程》还规定校长负责领导全校工作,校长原则上应兼课,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则必须兼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