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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人身权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人身权法

人身权法

有关人身权概念、种类、内容及对人身权予以保护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身权法的产生与发展要比财产法缓慢,这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有关。在古罗马时期,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奴隶在法律上不属于“人”的范畴,而是“物”,是会说话的工具,处于主人权力的绝对控制之下。能够享有独立人格的是自由人,但自由人也因为家族、身份关系的束缚,很难享有并完全实现其独立的人身权。在我国古代的奴隶社会,奴婢就是主人的财物,主人可以任意奴役、买卖、赏赐,甚至处死。到了封建社会阶段,因为土地被地主的绝对占有,农民与地主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依附与从属关系。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农民,不可能享有独立的人格和完全的自由。即使作为统治阶级的地主,也因为宗法、家族等身份关系的存在,有着严格的等级区分,不可能拥有平等、一致的人身权利。但在同一时期的财产立法则要发达得多。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资本主义社会前的简单商品生产与交换,如物权、债权、契约、继承等作了充实、完备、精辟的规定,对后世资产阶级的民事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封建社会的立法,一直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结构,只在户、婚等规范中有个别的人身方面的规定,但也是零散、支离破碎的,根本不可能形成人身权的概念与法律。近代意义上的人身权立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产生的。资产阶级为推翻封建统治,发展资本主义,提出了“人权”这一政治概念。1628年英国议会提出的《权利请愿书》,其基本内容就是“保障人权”。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都提出了保护人权的问题,也意图在法律上确立“人”的概念及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但事实上,人身权作为法律保护的权利,却并未像财产立法那样得以迅速发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虽被称作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也以“人”作为第一卷的卷名,却未对人身权作任何规定。这与资本主义初期过分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等原则,忽视人身权的重要性有关。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于“人”、人身权的价值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了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在债编中规定了侵害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信用、名誉等的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后来各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在总则中,不仅对公民的姓名权作了规定,还明确人格关系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诉请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这些规定肯定了人格权,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在人身权法的发展史上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我国近代的人身权立法始于清末。1911年(宣统三年)的《大清民律草案》专设人格保护一节,对生命、身体、姓名、自由、名誉等作了规定。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都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根据本国国情,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对人身权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权益保护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使我国的人身权保护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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