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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人身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财产权←→人身权cái chǎn quán ← → rén shēn quán

财产权: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跟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继承权,所有权等。
人身权:指公民的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证公民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

人身权

人身权

财产权的对称。指权利主体自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法律权利。如人格权(生命健康、自由、姓名、肖像等权利)、身份权(亲权、监护权等。著作权、发明权也属于这一类,因为这些权利只有著作人、发明人本人才能享有)。人身权与具体的人身紧密相连,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人身权虽然没有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联系,非法侵犯人身权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加害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 所有权   典权 ☛
人身权

人身权rénshēnquán

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也称“非财产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 ~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 人身保险   人市 ☛

人身权

又称“非财产权”、“人身非财产权”。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并保护的与权利主体的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一般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法人的名称、字号权等。身份权是法律赋予并保护的与权利主体一定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如著作权、监护权、继承权、亲属权等。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权不仅受宪法保护,而且还受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的保护。人身权是权利主体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前提。


人身权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经济内容的权益,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人身权由人格权和身份权构成。人格权包括各项具体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是与人的地位、身份或资格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亲属权、监护权、继承权以及著作权和发明权等。人身权由于与人的生命、身体、身份及活动自由密不可分,因而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各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或公民基本权利中,人身权是一项首要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人身权如果得不到保障,其它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也就无法行使或实现,因此,对人身权的保护是一项最重要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凡上述侵犯人身权利者,都将依法受到追究与制裁。因侵犯人身权利而导致人身伤害或其它经济损失时,侵犯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任何公民依法享有正当的人身权利,但在行使这项人身权利或其他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身权

“财产权” 的对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所确认的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亡,如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是权利主体因一定的地位和资格而产生的权利,它随着当事人之间互相存在的某种身份关系而存在,也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等。人身权与具体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不可分离性。人身权虽然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联系,非法侵犯人身权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加害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人身权受刑法、行政法、婚姻法和民法的保护,因此,非法侵犯人身权可能引起多种法律责任。

人身权

人身权

释文见189页。

☚ 财产权   绝对权 ☛

人身权法/人身权/人身非财产权/人权/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人格权/人格权法定/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秘密权/私生活权/阴私/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知悉权/了解权/信用权/自由权/自由/名称权/商号权/字号/自然人信息权/身份权/身份/身分/配偶权/配偶/亲权/亲属权/亲属

☚ 期日   人身权法 ☛

人身权

人身权

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内容。人身权作为法律概念,在不同场合会有不同的含义。它既有民事权利的含义,也有法律制度的含义,还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作为民事权利,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凡民事主体享有的含有人格或身份内容的、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的、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都是人身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1) 人身权是专属权。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保护的是以特定主体的人格、身份为对象的,依附于特定主体才能存在的利益。其中的人格是法律对民事主体资格的认可,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存在就必然享有的权利。身份则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拥有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专属于权利人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不能放弃、转让、赠与、继承,也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2) 人身权是非财产权。人身权是以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人格、身份,这些都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存在于人们观念之中的精神利益。法律承认它的存在并加以保护,不是因为民事主体财产的有无、多少,也不是为了满足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而是对人的社会地位、法律资格的确认。尽管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却与财产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发生财产关系、为民事主体带来财产利益的依据或者前提。没有“人”的存在,一切财产利益都将没有意义。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的时候,其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是不可能截然分开的。一个有良好信誉的人,必然会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可以获得更多的财产收益。人身权虽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财产利益有着不可分离的联系,这也是人身权能作为民法的重要内容由民法调整的原因之一。(3) 人身权是绝对权。人身权是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绝对权。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人都承担着不侵犯、不妨碍权利人权利的义务。人身权是对一切人的权利。因为人身权的绝对权属性,也决定了人身权的权利内容是由权利人支配、控制即可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故人身权也是支配权。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民事主体离不开人身权而存在;民事主体享有任何财产权利都需要人身权作基础;民事主体参与包括民事活动在内的所有社会活动都需要以人身权为前提。因此,保护人身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 人身权法   人身非财产权 ☛
人身权

人身权

是财产权的对称,与公民、法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
❶人身权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如公民可享有姓名权、肖像权,法人可享有名称权,二者都可享有名誉权、荣誉权。
❷人身权与公民主体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联,如公民人身的客体是人的精神上、躯体上、道德上的利益和幸福,它存在于公民人身,一般不能在公民与法人之间转让。
❸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密切相关,往往是发生财产关系的依据和前提。如法人的人格评价和反映,关系到其信用和名誉,影响该法人的经济利益。
❹人身权具有专有性和绝对性,即特定的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民法通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规定了各项保护措施。
❶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上对侵犯生命健康权须负赔偿责任,即赔偿恢复健康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与其相关的其他费用。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❷公民姓名权。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❸公民的肖像权。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如果以营利为目的,而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或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❹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2条规定: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民法通则》还规定法人的人格权。如第99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101条和第102条,分别规定了法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第120条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通则》第五章第4节人身权中,还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 知识产权   民法上的诉讼时效 ☛
人身权

人身权renshenquan

财产权的对称。指与公民和法人的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非财产权,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❶人身权是与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相对称的一种权利,例如姓名权、荣誉权、创作权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

❷人身权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格权,另一类是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法人享有的名称权、字号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或行为所发生的权利,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署名权等。

❸人身权利与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紧密相连,不可分离。除依法律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一部著作或一件发明的创作权和荣誉权永远属于作者或发明者、发现者,一般不因他们的死亡而变更。亲权、监护权只要不被法律剥夺或因故不能行使外, 一直属于具有亲权和能行使这一权利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关于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的制度。人身权受行政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保护。

☚ 人权   人身自由 ☛

人身权

“财产权”的对称。同权利主体的人身关系密切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律权利。依权利客体的不同,分人格权和身份权。包括生命、健康、名誉、肖像、婚姻、亲属等权利。受宪法以及刑法、民法、行政法、婚姻法等多种部门法调整。参见“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

人身权

又称“人身非财产权”。“财产权”的对称。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是法律承认人身所终生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后者是因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如亲权、监护权、继承权以及著作权、发明权等。人身权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都与个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权利人一般不能自由地变更和消灭,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非法侵犯人身权将引起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 人治   人身关系 ☛
人身权

人身权

与权利主体自身不能分离的无财产内容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监护权。

☚ 民法   个人合伙合同 ☛

人身权

“财产权”的对称。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

人身权

以人身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 继受所得   支配权 ☛
人身权

人身权

以人格或身分等非财产利益为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分权两大范畴。人身权虽然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或物质利益,但是它与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有密切联系,因此,我国民法和经济法在保护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的同时也保护其人身权利。

☚ 知识产权   民事义务 ☛

人身权

personal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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