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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人身保险的再保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人身保险的再保险

人身保险的再保险

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为减轻自身直接承保的危险,将其经营业务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分给再保险公司,或由若干家人寿保险公司以交换方式进行再保险。由于人身保险通常以个人为承保对象,保险金额比较小,危险较具独立性、稳定性和有规律变动性,所以对再保险的需要远远低于财产保险。最需要进行再保险的,是弱体保险、高额保险及意外伤害特约保险。
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制度,最普遍的,有共同保险制度和危险保费制度两种。所谓共同保险制度,即原保险公司对自留额和再保险公司(以签单公司为对象,专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对再保险金额(分保人分出业务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有效期间所负的责任是相同的。例如,原保险公司承保10年期定期保险金额20万元,再保险金额为8万元,则: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所实际收取的保险费——在再保险公司讲,为再保险费(再保险公司向分保公司收取的负担再保险合同责任的代价)——分别为原保险费的6/10与4/10,另由再保险公司付给原保险公司一笔再保佣金(分保手续费);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分别自行提存责任准备金;保险事故发生时,由原保险公司给付20万元,另向再保险公司收回赔款再保险金额8万元。此种再保险方式,因责任准备金由双方分别提存,自行运用,故原保险公司资金不雄厚或基础不稳固时,多不愿采取这种方式,尤其不适宜资力薄弱的新建公司。所谓危险保费制度,亦称一年接续定期保险制度。即再保险公司所负担的责任,仅为死亡保险的纯危险金额——保险金额减去当年度应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额。此种制度的特点是:原保险金额的责任准备金全部由原保险公司提存运用;再保险公司接受的再保险金额,因原保险公司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额逐年增加而逐年减少,直至保险满期,因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额数已等于保险金额,故在保险满期时的再保险金额为零;原保险公司付给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费不是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而是依双方同意的生命表的预定死亡率计算的,即当年度的纯危险金额乘以当年度被保险人的死亡率。这一制度,因全部责任准备金均由原保险公司提存运用,所以较适合资力薄弱及新开业的公司。
人身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晚于水险与火险的再保险,开始于19世纪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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