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罚
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有两种形式: 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行政拘留一种形式,并明确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的决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但有二个以上违法行为需要实行并处的,不受此限。(2)劳动教养。即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年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