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
均衡保险费超过自然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的终值。自然保险是按每个年龄死亡率计算的当年收入全部用于支出的纯保险费,这样就无须提存责任准备金。这种自然保险费使保险公司业务处理复杂化,使投保人感到参加保险后随年龄的增加而交付的保险费增多,负担越来越重。所以,保险公司均采用均衡保险费制度,即投保人每年所支付的保险费相同。均衡保险费同自然保险费之间必定产生差额,它在早期超过自然保险费,而在晚期又低于自然保险费,这个差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须把它提出来生息,用以弥补均衡保险费低于自然保险费时所用。这部分差额及其利息即为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
理论责任准备金 在假定各年度的业务费用支出相同的情况下,仅仅根据纯保险费中的均衡保险费与自然保险费之间的差额来计算的责任准备金金额,称之为理论责任准备金。其计算方法有三种:
❶过去法。用过去所交纯保险费的复利终值与过去所付保险金的复利终值来衡量求算出的责任准备金,亦称已交保费推算法。即某保险单的年末准备金乃为已交纯保险费积存的终值与过去所交自然保险费积存的终值的差额数。第t年期末的准备金=在x+t岁时已交的均衡纯保险费的终值-在x+t岁时过去自然保险费积存的终值(x+t岁时已付的保险金的终值)。
❷未来法。用将来保险金额的现值与将来可收的末交保险费的现值来求算而得的责任准备金,亦称未交保费推算法。即第t年期末准备金=在x+t岁时未来保险金额的现值一在X十七岁时未交纯保险费的现值。在保险单的同一时点上,过去法和未来法计算出来的责任准备金额是相等的,因为过去法和未来法具有相等性。
❸法克勒氏累积法。此法是19世纪美国著名精算师法克勒为简化计算工作而创立的一种计算准备金的方法,后人称之为法克勒氏计算法。它是用上一年度保险单的年末准备金数值来推算下一年度保险单的准备金,故又称法克勒氏累积法。即年末责任准备金=年初责任准备金+纯保险费收入+利息-保险金支出。
实际责任准备金 在考虑纯保险费与自然保险费之间差额的基础上,再考虑业务费用支出情况来计算应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金额,称之为实际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开展人身保险业务要垫付大量的原始费用,而这些垫付款项从整个保险有效期间的历年附加保险费中陆续予以扣还,直至保险合同终了。如果仍采用理论责任准备金制度,则第一年所收的纯保险费将不足以支付,需保险公司另筹资金补足,这使一般小公司尤其是资金不雄厚的公司和新创业的公司很难接受。故对理论责任准备金制度进行修正。实际责任准备金亦称修正式责任准备金,其计算方法多种多样,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不同的时期运用不同的方法。常用的有:
❶泽尔莫式责任准备金。德国的保险精算师泽尔莫于1863年发明的一种计算方法。是将第一年附加营业费的因素加以考虑,少提存一部分纯保险费分别在第二年度以后的附加保险费中加以扣除。由于第一年度多占用的部分,可在第二年度后的有限期内补还,也可在整个保险期限内偿还,所以根据年限的区别,分别有5年泽尔莫式、10年泽尔莫式、20年泽尔莫式和全期泽尔莫式。
❷一年定期法责任准备金。采取泽尔莫式,如果第一年度的纯保险费少于危险保险费时,责任准备金就可能会变成负值。为了不使第一年的责任准备金成为负值,把第一年的纯保险费调整为第一年度的自然保险费,全部用于支付当年的死亡保险金,第一年度末不提存责任准备金的修正方法。此种一年定期修正法,亦称初年度定期式准备金或称一年增加法。
❸霍克纳尔式责任准备金。德国精算师G·霍克纳尔于1902年提出把预定营业费用划分为新合同费、维持费和收费费用几个方面,把它们按照足够的预定利率算入保险费用,责任准备金也按这一预定利率提存。此纯粹为计算用的保险费称为充足保险费,用此法算出的责任准备金称为充足保费式责任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