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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人身权法律关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人身权法律关系

人身权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由民法调整的一定社会的人身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但因为人身权法律关系是以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其调整对象,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其构成要素具有以下的特点: (1) 主体。参与人身权法律关系、享有民事人身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人身义务的人。其中,享有民事人身权利的人是权利主体,承担民事人身义务的人是义务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从出生开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成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自然人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其人身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也消失。法人从成立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终止时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其人身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也与之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可见,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即民事主体资格的有无,是判断其人身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有无的标志。这与财产权不同。财产权是离开其权利主体的人身而独立存在的,只要该项财产存在,就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而成为财产权人。人身权是绝对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除了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其他人。财产权有绝对权,如物权;也有相对权,如债权。在债权法律关系中,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主体的就是特定的人。(2) 内容。人身权法律关系的特定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不特定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对客体的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涉、妨碍、侵犯。在人身权法律关系中,凡基于出生或者设立的事实而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即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等都享有平等、一致的具体的人格权,如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凡基于取得某种特定身份的事实取得特定身份的自然人、法人等也享有平等的身份权,有权以这一特定身份行使该身份权。人身权作为支配权,权利人可以不需要任何人的协助,直接支配、控制、利用上述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自己带来生活的满足、安宁和财富。人身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利、身份权利是对一切人的权利,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则相应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妨碍、不侵犯权利人的权利。(3) 客体。人身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一对象与财产权客体不同,既不是物、智力成果,也不是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具体表现如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肖像、自由、身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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