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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人身关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人身关系

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与特定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或基于创造、发明而支配的一定精神财富发生的社会关系。基于人格发生的关系有姓名关系、生命关系、名誉关系、荣誉关系等。基于身份发生的关系有扶养关系、法定监护关系、法定继承、著作关系、发明关系等。人身关系的基本特点:(1)人身关系与权利人的身份是不可分割、不能转让、继承的。(2)这种关系是非财产关系,是以精神财富为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3)这种关系虽无直接的经济内容,但与财产关系密切联系,可以成为发生财产关系的前提。对人身关系的侵害,可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民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平等主体间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具体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等。基于民事主体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具体包括自然人的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荣誉权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荣誉权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无论是人格关系还是身份关系,都有以下特点: (1) 专属性。人身关系所体现的利益都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一般不能抛弃、转让、继承。(2) 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体现的是人们在精神、道德上的利益,不能直接用货币来衡量、表现,其受到侵害时也无法采取等价补偿的原则救济。(3) 基本性。人身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必备的基本利益,尤其是人格关系。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是其能成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人”的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只有具备这些权利,才有可能成为民事主体,才有可能论及其他财产权利。

☚ 民法的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 ☛

人身关系

人们相互间因特定人的身体、身份或人格而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基于生命、健康、婚姻、血缘、姓名、肖像、自由、名誉、智力创作活动等所发生的非财产关系。受道德规范和民法、婚姻法、行政法、劳动法、刑法等多种法律部门调整。

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

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社会关系。基于人的生命、姓名、名誉、荣誉、肖像、身体健康、自由、创作、发明等产生的关系。这些关系,都是独立于财产关系而存在,具有人身的属性,权利人不能象处分财产权利那样自由转让。人身关系虽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却又和财产关系密切相关,如创作发明关系的署名权; 因损害健康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

☚ 人身权   人身保险 ☛
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

包括人格权关系 (如姓名、名称、名誉等) 和身份权关系 (如收养、监护等)。

☚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法定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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