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口田制
唐代制定的人口及土地分配使用的制度。《新唐书·食货志一》: “唐制: 度田以步,其阔1步,其长240步为亩,百亩为顷。凡民始生为黄,4岁为小,16为中,21为丁,60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18以上者,人1顷,其80亩为口分,20亩为永业; 老及笃疾、废疾者,人40亩,寡妻妾30亩,当户者增20亩,皆以20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1易者,倍授之。宽乡3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