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江土地法暂行条例
1930年5月1日,右江苏维埃政府在邓小平的领导下,根据《兴国土地法》,并总结了东兰、凤山两县土地革命试点经验之后在武篆正式颁布,共7章41条。它对右江土地革命路线和策略,农村阶级成分作了科学分析,第一次明确指出:“‘自耕农’、‘佃农’均不能成为代表一种成分的标准,因自耕农或佃农之中,均有富农、中农、贫农之分”,不能以此作为划分农村阶级的标准。《条例》还详细规定了没收地主豪绅阶级的土地和财产的原则,对分配土地、耕牛、农具的办法以及对发展农业、商业的措施与征收农业累进税等等,都作了比较正确的规定。《暂行条例》颁布后,受到右江革命根据地各族农民的拥护,成为指导各地土地革命运动的基本准则,有力地促进了根据地的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