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宪法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的总称。共有4部。第1部1946年1月31日颁布,以苏联宪法为模式。第2部宪法于1953年1月13日诞生。它在肯定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保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前提下,实行权力下放和生产单位自治,允许劳动者个体经济存在、发展和真正自愿联合。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对客观规律的进一步认识,党和国家决定再次修改宪法,第3部宪法便于1963年4月7日颁布施行。这是全面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的第一部宪法。它把自治制度由生产单位扩大到一切社会单位,使它成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把联邦议会由两院扩大到6院;实行党政分工,进一步下放权力;总统在铁托去世后由各成员国公民轮流担任,各成员国可自由退出联邦。第4部宪法是现行宪法;1974年2月颁布,1980年铁托去世后根据其生前指示精神增加7条修正案。现包括序言和406条,在世界宪法史上是篇幅最长的宪法。进一步肯定社会自治制度和实行代表团制度,把南共和军队在国家中的地位第一次写进宪法,举国上下、各行各业实行集体领导并废除领导终身制,规定公民有广泛的权利,强化了宪法保障制度,使多年摸索出来的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