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生产法美国国会于1950年批准颁布的关于国防生产的基本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有关国防生产的优先顺序,确定了特资与设施的分配体制和征收权,同时根据有关条款,为国防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援助,以保证物价与工资的稳定。对国防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劳资纠纷和信用监督等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法。这个法律有效地调整了国防生产各方面的关系,保证了国防生产按国防需要的规模、品种和顺利进行发展,缩短了战时工业动员的准备时间,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和其他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国防生产法Defense Production aet亦称经济管制法。国会于1950年9月通过的一项法案,授权总统控制物价工资和消费信贷,增加国防生产。该法于1951年6月30日修订后各项条款的有效期延至1952年6月30日。该法禁止将物价压至低于1951年1月25日—2月24日期间的物价水准。杜鲁门总统虽然签署了该法的修正案,但批评这一修正案会促使物价上涨,威胁国民经济。被杜鲁门总统指责的条款允许房租在1947年的水准上提高20%,放松联邦政府对私人购房贷款的限制,延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和家具的信用期,以及允许某些农产品的价格上升。1952年6月30日,国会又将该法延长至1953年4月30日。某些商品和服务业,如经过加工的水果、蔬菜和牛奶不受价格控制。职业工程师、建筑师、会计以及其他一些职业的工资和薪金也不受控制。工资稳定委员会有权对该法案的制定作改动。参见工资稳定委员会和物价稳定局。 国防生产法 国防生产法guofang shengchanfadefense production act国家管理国防生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保证国防工业生产顺利进行,国家机关通过颁布法律、条令、条例、命令和决定等法规性文件,对国防生产项目、生产设施、原材料供应、企业组织、企业管理、人力分配和工资、物价控制等,作出强制性规定,明确国防生产活动中政府的权限和企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防生产法规,是为了保障国防的物资需求,国家利用法律手段直接干预社会生产的产物。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国防生产法大致有两种类型: ❶国家制定的专项国防生产法规。如美国1950年8月颁发的《国防生产法》; ❷以国家颁布的总动员法为依据,制定的与国防生产有关的法规。如关于“工厂管理”、“工厂使用征用”、“重要产业团体”、“物资统筹”和“向民征用”等法令规则。这些法规是平时组织军工生产和战时转产的法律依据。 ☚ 国防动员法 国防教育法 ☛ 000004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