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外汇查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有权依照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政策,检查处理辖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同时还可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外汇查处范围:1.套汇行为。指我国境内单位、或个人,采取各种方式私自通过第二者或第三者用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权益,套取国家应收外汇。2.逃汇行为。指我国境内机构或个人违反我国外汇管理规定,把应该出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到国外,或将外汇或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的活动。3.扰乱金融。指个人或单位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借贷、甚至以外币流通使用,私自买卖外汇、超过国家的规定调剂价格买卖外汇、擅自经营外汇业务或超范围经营等都属扰乱金融。4.违反外债管理。指故意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伪造、涂改《外债登记证》。
管汇机关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进行的处罚一般都属行政处罚,主要有强制收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止外汇业务等。具体处罚尺度如下:1.对套汇所得外汇可强制收兑并对套汇双方处以10—30%的人民币罚款。2.对逃汇所得外汇可强制收兑或予以没收,并可按逃汇金额大小、情节轻重处以10—50%罚款。3.对扰乱金融可根据其不同情况处以违法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4.对违反外债管理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3%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