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区公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区公所中国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所辖区设置的派出机关。设有区长、副区长代表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区公所中国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在区的派出机关。现在有些县已撤消,有些县仍设立。参见“区 区公所 区公所50年代初期,甘肃共设立550多个区公所。1955年下半年乡区域扩大,大部分地区的区公所被撤销或合并。1958年各地以乡或区公所为基础建立人民公社,区公所全部撤销。1982年开始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级政权,少数地区设置区公所。截止1998年底,全省共有区公所8个。区公所设置一般根据地域辽阔、人口稠稀、便于领导为原则,一般15000人设一个区公所,最多的达22000人,最少的有1000人。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配备民政、财务、文教、生产助理员、治安员及会计、文书,共8至10名干部。区长、副区长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派。区公所的主要工作是:督促指导各乡开好人民代表大会,收集群众对政府和干部的意见,及时予以处理;负责召集辖区乡民会议,研究指导农村工作,布置、检查和总结、交流经验, 指导全面。 ☚ 骨灰堂 乡 ☛ 区公所县政府的辅助机关。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在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三月开始实行以村为单位的自治,称为“村自治”或“村治”。但村的范围较小,数量较多,由县直接统治村,实非易事,故于县和村之间另设区一级,作为行政辅助机关,各县分设三至六区,各置区公所,设区长一人,酌设雇员一至二人,区警四至十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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