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官物有违
罪名。宫廷中的官物出纳有专门的制度。按规定,出纳要平衡。如收多支少,或留旧出新,舍好而取次,这叫出纳官物有违。唐律:对出纳官物有违,要按其进出官物违规的价值,以受赃论处。如没到时候而支出钱粮,也按此论罪。“官物还充官用而违者,笞四十” ( 《唐律疏议·厩库》卷一五); 主管人知情不报的按坐脏论减二等处理。宋代此罪在 “输课税逗留湿恶” 中,与唐律相同。明代亦承唐、宋之制。清代对 “出纳官物有违”,按“坐赃论”,“止杖一百,徒三年,赃分还官给主” ( 《大清律例集注续编·户律·仓库》卷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