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4年1月7日联合发布施行的军事行政法规。共6章32条。内容包括: 总则,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批、发布,标准的贯彻执行,标准化机构和任务,奖惩和附则等。《管理办法》规定,军用标准化工作应当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科研、生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军用技术标准 (简称军用标准) 是为满足军用要求而制定的技术标准,是从事国防科研、生产和使用、维修活动的共同技术依据;国家标准凡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应当贯彻执行;各部门制订的专业标准(部标准),凡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可以直接采用;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认真研究,区别对待,积极采用; 军用标准化规划、计划应当纳入各部门的军事装备发展和国防科研、生产规划、计划。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法规性文件。1984年1月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6章32条,是军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