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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12月8日由湖南省军区拟定,经中共湖南省委批转各地执行。《报告》根据县辖区、镇和公社以及厂矿、农牧场、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不同人数,确定配备专职武装干部的数额。《报告》规定了专职武装干部的政治、文化、身体和年龄条件,要求尽量从现职国家干部中挑选,有缺额的从不脱产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或优秀的民兵干部中挑选。专职武装干部经过逐级提名审批,一般由军分区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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