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54年5月14日签订于海牙。公约附件是《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实施条例》。该公约于1956年8月7日生效,截止1978年,有6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分为7章共40条。主要内容:文化财产是指对各国人民的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为保存或展览可移动的文化财产的建筑物和纪念物中心站,如:建筑、艺术或历史纪念物和建筑物,考古遗址,艺术品,手稿,书籍和其他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物品,科学珍藏或上述物品的复制品,博物馆,大型图书馆,档案库,保藏所等;各国在平时应采取措施保障其文化财产免受武装冲突可能带来的后果;任何交战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毁灭、盗窃、抢劫、侵占文化财产,不得征用、没收或为军事目的而利用文化财产,不得对文化财产实施报复行为;军事占领当局负有保障和保全占领地的文化财产的义务;公约适用于一切武装冲突。海牙会议还通过了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禁止从被侵入国运出文物,对已运出的文物负责保护并使之归还。该公约是第一个专门规定战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战争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