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人的法律资格。根据中国 《公证暂行条例》及其试行细则的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法人可以作为公证事项的当事人。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公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方可申办公证事项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申请公证的权利; 委托代理人代办公证的权利 (但办理遗嘱、收养子女、赠与、委托书、声明书等与个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请求公证员回避的权利;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以及拒绝公证、终止办理公证有疑义,有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等。公证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对申办的公证事项负有提供证据材料的义务; 交纳公证费用的义务; 遵守公证程序、正确使用公证文书的义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