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法”
1994年7月19日由台 “立法院” 三读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主要内容为: 保险对象应自行负担门诊或急诊费用20%,但不经转诊而越级就诊者,径赴地区医院、区域医院、医学中心门诊者,应分别自行负担30%、40%、50%,以藉此遏止医疗资源浪费;经营方式:公办公营,但主管机关应在实施两年内,提出执行评估及保险改制方案,应包括财源、被保险人方式及保险人组织等建议;实施后连续两年如果全台湾平均每人每年门诊次数超过12次,即应采行自负额制度; 中医院纳入给付; 医药分业问题,规定医师得交付处方笺予保险对象至药局调剂,医药分业则依药事法第102条规定于健保开办两年后实施; 当局得开征烟酒捐及社会福利彩券收益一定比例,供作保险安全准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