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会审公廨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会审公廨mixed court又称“会审公堂”,即[混合法院]。在中国领事裁判权制度中在一些租界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会审公廨首先于1864年设立于上海,1869年,上海县和英美两国领事议定并颁布了《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会审公廨正式成立,审判租界内的中国犯人、无约国的外国人,以及外国人的或中国人对无约国的外国人的民事案件。公廨由上海县派委员主持,但对外国人为原告的案件,其本国领事或领事委派的人员有权出庭。1911年辛亥革命后,上海公共租界的各国领事夺取权力,擅自管理,使会审公廨成为各国控制的司法机构。1926年,按照当时的江苏省的政府和各国领事签订的《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暂行章程》,会审公堂改为上海临时法院;1930年,国民党政府与英、美、法等国签订《上海公共租界特区法院协定》,改在租界内设立特区法院。但中国司法权仍遭受损害,直到领事裁判权和租界问题完全解决之后,中国在租界的司法权才得完全恢复。除了上海公共租界外,厦门和汉口租界也有会审公廨,其情况和上海公共租界大体相同。 会审公廨19世纪中叶,中国清朝政府为适应外国侵略者需要而在租界内设置的特殊审判机关。1845年以后,英、美、法诸国先后在中国上海建立“租界”,并乘1853年上海爆发小刀会起义之机攫取了租界内对华人的司法审判权。为长期拥有这一非法权力,又强迫清朝政府于1864年在租界内设立“上海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由清上海道地方政府派出挂有“理事”头衔的官员,赴英国驻上海领事馆,与英国领事一起“会同审理”发生在租界内的以华人为被告人的刑事民事案件。1868年,清政府与英、美订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确定“理事衙门”由中国政府出钱出人,名义上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但案件若涉及在华外国人之利益,英、美驻上海领事或领事所派的外国官员可以“会审”、“陪审”、“听诉”(即“观审”)的形式参加对案件的审判。次年,“理事衙门”从英国领事馆迁出,并更名为“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 ”。随着外国侵略者对中国侵略的加深,外国领事在公廨内权力也越来越大,至20世纪初,公廨已沦为帝国主义镇压中国人民的工具。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政府为收回公廨的司法审判权,多次同有关各国交涉,~_ 1927年1月1日,将其改称为“上海临时法院”,由江苏省政府任命中国人为法院院长,但实权仍由外国人充任的“书记官长”掌握。类似的会审公廨,在中国武汉、厦门等地也曾出现过。这是继外国侵略者攫取领事裁判权后,对中国司法主权的进一步侵犯,是中国司法主权半殖民地化的又一标志。 会审公廨帝国主义国家在旧中国租界内强行设立的审判机关。1864年起首先在上海,以后又在汉口、厦门鼓浪屿等地租界内设置。最初,中国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在形式上还由华籍法官单独审理;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刑事案件由“华官”开庭,各国副领事陪审;外国人控告中国人的刑事民事案件,由“华官”和外国副领事会审。1912年后,法官改由领事团委任,即使纯属中国人民之间的民事诉讼,也由外国人陪审; 重大刑事案件也不再移交中国政府办理,而由会审公廨包办; 适用法律全凭陪审领事随意决定,根本不承认中国法律。管辖范围也由租界内肆意扩展到租界外的中国人案件,并由捕房自设监狱。会审公廨随意押捕人员,草率办案,并且一审终审,不准上诉。在中国人民不断斗争下,特别是1925年上海发生五卅惨案后,废除会审公廨的浪潮席卷全国,始被迫于1927年撤销。但帝国主义国家仍保有操纵租界内司法的特权。例如规定:“领袖领导”派员 “观审”,“适用中国法律须顾及会审公廨的诉讼惯例,”法院的判决由“推事会同领袖领事派员执行,”法院的书记官长要外国人充任,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帝国主义国家的特权被彻底废除。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帝国主义国家在旧中国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1864年首先在上海设立,后扩至汉口、厦门等地。依会审章程,纯属中国人的民事案件,由“华官”单独审理,纯属外国人的案件,只由外国领事审理;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外国人的案件,由外国领事“主审”,中国会审官只能“观审”,其余案件,由双方“会审”。1912年后,会审公廨法官改由领事团委任,实际上审判实权操在外国人手中。即使纯属华人的民事诉讼,也由外国人出庭会审。辛亥革命后,领事国擅自任命公廨官员,扩大诉讼管辖权,且设监狱随意捕人押人。重大刑案也由公廨包办,在适用法律上全凭陪审领事任意决定,不承认中国法律,并实行一审终审制。是帝国主义侵犯中国主权迫害中国人民的殖民工具。在中国人民不断斗争下,会审公廨于1927年撤销。但帝国主义国家仍保有操纵租界内司法的特权。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帝国主义国家的一切特权才被彻底废除。 会审公廨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租界内强行设立的审判机关。清同治三年(1864)起,在上海、汉口、厦门(鼓浪屿)等地先后设置。这是帝国主义国家公然侵犯中国主权、迫害中国人民的一种工具。规定纯属外国人案件,只能由外国领事审理;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外国人的案件,由外国领事“主审”,中国法官只能“观审”;其余案件,名义上由外国领事和中国会审官“会审”,但实权仍操在外国领事手里。1912年后,法官改由领事团委任,即使纯属中国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也由外国人(一般为副领事)陪审;重大刑事案件不再移交中国政府办理,而由会审公廨包办,适用法律全凭陪审领事随意决定,根本不承认中国法律。在中国人民不断斗争下,终于在1927年被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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