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量税、 从价税、 价内税、价外税
从量税,“从价税” 的对称,亦称“从量计征”。按计算征税依据的标准是价格或数量划分的一类税。凡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 (如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尺度等) 为标准,采用固定税额计征的税种都称为从量税,如原油每吨课税20元。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种,只有少数几种采用从量税。中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等税种是以吨位数、平方米数、辆数等实物量为计税依据,并按规定的定额税率计税,均属从量税。有些税种的个别品目,如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也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属从量税。从量税数量单位的确定和计算,在方法和手续上都简便易行。但如果不按一定的标准分等定税或分等过粗,则税负不公平,因为从量税的税负轻重不能与物价变动因素相联,并且在通货膨胀时税额不能增价,使税收收入遭受损失。
从价税,“从量税” 的对称,亦称“从价计征”。按计算征税依据的标准是价格或数量划分的一类税。凡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按一定的税率计征的税种都是从价税,如对纳税人从事娱乐业,每100元营业额征税5元。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种大部分是从价税,按规定的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计征。我国现行税制属从价税的有增值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消费税中,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如甲、乙类卷烟、贵重首饰、化妆品等也采用从价定率的办法征收,因而也属于从价税。从价税的税负轻重与征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的高低成正比变化,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尤其在物价上涨时,税额也随之增加,能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计算征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比较复杂,影响计税的准确性,易发生纠纷。
价内税,“价外税” 的对称。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而划分的一类税,凡是税金构成商品价格因素的税种称之为价内税。如我国现行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以及过去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产品税等。其优点在于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内,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税金随商品价格的实现而实现,有利于及时组织财政收入; 税额随商品价格的提高而增加,使收入有一定的弹性; 且计算简便、征收费用低。但商品价格由价值决定,价格由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价内税易造成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造成价格失真,不利于合理价格的形成。同时由于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内,商品最终由消费者购买后消费,因而价内税易发生税负转嫁。
价外税,“价内税” 的对称。以税收与价格组成关系为标准进行的一种税收分类,应纳税款包含在商品或非商品销售价格中的税种,均属价外税。它是同市场价格机制相联系的一种价税关系形式。西方发达国家对商品和劳务的课征多数采用价外税形式,即税基中不含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和1989年曾征收过的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等,即为价外税。在价外税条件下,市场价格等于生产价格加上商品税金,后者只作为商品价格附加部分,不是商品价值的必然有机部分。故价外税的优点在于: 税金明确,税价分离,税额不受产品价格变动的限制,一般不会产生税上加税的问题,收入较稳定; 税负与纳税人的利益不直接挂钩,从而有利于促进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由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不同特点,从财政上考虑,相同的征税对象要取得同量的收入时,价内税税率可低一些,价外税税率应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