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兵役制度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部队的专业技术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有一批技术骨干较长期地留在部队服现役, 以便熟练地掌握和使用现代化武器装备, 提高部队战斗力。但是,义务兵服兵役有一定年限限制,不利于保留部队技术骨干。为了解决部队对技术骨干的需要,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了 《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指出: “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以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兵役法》中, 明确规定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 已成为部队专业技术骨干的,可以改为志愿兵,继续留部队服现役,对他们除免费供应伙食和被装外,按不同级别发给工资, 并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