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出资的金融机构办理国库券转让业务问题的通知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出资的金融机构办理国库券转让业务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出资的金融机构办理国库券转让业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4月13日发布。该通知是中国人民银行为配合国库券转让试点工作的开展,决定在首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的7个试点城市中,允许财政部门出资的金融机构办理国库券转让业务而对有关问题发出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有:已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由财政部门出资的信托投资公司或投资公司,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以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已由财政部门出资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投资公司,应向人民银行补报审批手续;同时经当地人民银行同意,可以边办手续,边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7个试点城市中尚未成立由财政部门出资的信托投资公司或投资公司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成立由财政部门出资的证券公司。此类公司可经营国家债券的代理发行、转让、代理还本付息等业务,但不得经营其他有价证券的上述业务。成立此类公司必须具备两千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资本金和合格的业务、管理人员;上述信托投资公司或投资公司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时,应划出专项营运资金,进行专户管理;首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的7个试点城市,每个城市只允许一家由财政部门出资的信托投资公司或投资公司办理国库券转让业务。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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