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韩国特定地域综合开发负担金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韩国特定地域综合开发负担金立法

韩国1986年《促进特定地域综合开发特别措施法》第23条规定,事业施行者由于开发事业获得显著利益时,依据总统令规定的事项,获得该利益者可负担该事业费的一部分。第24条规定:(1)事业施行者可以把开发事业的支援设施建设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依据总统令规定的事项,分担给其利用者。(2)事业施行者由于其他工程或其他行为需要设置开发事业的支援设施的情况,依据总统令规定的事项,该开发事业的支援设施所需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可由其原因者负担。第25条规定,事业施行者在有进行损坏其管理的设施物的事业者或者行为者时,依据总统令规定的事项,可指使该事业者或行为者负担必要的修缮或维持所需费用或者为预防损坏所需设施费用。第26条规定,依据第23条至第25条的规定,在有义务向事业施行者交纳负担金者而不履行其负担金的交纳时,事业施行者依据国税或地方税征收的条例征收之。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3 12: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