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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1984年《畜产品卫生处理法》规定:(1)畜产品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接受检查员或自检检查员的检查。(2)未接受第1项规定之检查的畜产品,不得运出作业场所。(3)检查员和自检检查员依据第1项之规定进行检查后,对检查合格的畜产品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予以合格的表示。但是,对于原乳例外。(4)违反第1项、第2项规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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