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韩国《畜产法》规定:(1)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为改良和保护家畜,认为必要时,可指定受保护的种畜。(2)道知事为保护种畜而认为必要时,可在家畜的仔畜中指定将来作为种畜而被认定为有价值仔畜,并就其饲养而采取必要的措施。(3)当道知事依据第2项的规定而指定了候补种畜时,须依照本法规定,向其仔畜饲养交付候补种畜证明书。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