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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农业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农业税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农业税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对农业生产收入的征税。井冈山时期,农业税称为土地税,1928年开始征收。赣南、闽西根据地1929年秋开始征收土地税。1930年以前,土地税的负担一般不超过土地产量的10%,最高不超过15%。1931年11月成立的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制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统一规定农业税的负担政策,同年12月1日颁布实行。总的原则是: 富农重税,贫农轻税,雇农和红军家属免税。具体政策规定为: (1) 征税范围: 只对主要生产品 (谷、麦) 征税,副产品暂不征税。(2) 计算标准: 按照农户当年主要农产品的实际产量计税。(3) 起征点: 以农户当年农产品收获量,以全家人口平均,定出一个维持生活必需的数额作为起征点。(4) 采取累进税率: 因各地情况不同,不作统一规定,以《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办法》 中的税率表供各地参考。按税率表规定: 人均收干谷不足4担 (每担100斤) 者免征,满4担的征1%,满5担的征2%,满6担的征3%,满7担的征4%,满8担的征5%,9—13担的每增收1担加征1.5%,满14担的征14.5%,满15担的征16.5%。富农从人均收2担开始起征,最高税率为20.5%。(5) 优待减免规定: 红军本人及其家属、雇农及分得田地之工人,一律免征; 贫农收入已达起征点,但仍不能维持其一家生活的,减税或免征; 开垦荒田,3年免征。《暂行税则》于1932年7月和1933年9月修改两次,主要是降低起征点和提高税率。1933年将贫农中农专征点降为2担,对富农取消起征点。将最高税率提高为贫农中农18%,富农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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