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1988年4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同年5月15日起施行。共15条。主要内容有: ❶开发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❷开发区内享受进出口货物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物资的使用、销售、库存以及出口等有关情况,由海关进行核查,海关有权随时进入企业检查货物情况和调阅有关帐册。 ❸开发区内企业、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视为开发区产品,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开发区企业代理或收购区外产品出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应征出口税的产品,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 ☛ 00003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