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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公证法规。国务院于1982年4月13日发布。共分6章,30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公证的性质,公证的目的、任务和业务范围,公证处的组织和领导,公证管辖,办理公证的程序,从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公证制度。此法规体现了我国公证制度的两个主要特色:其一,我国公证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公证职权;其二,坚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公证暂行条例》的发布与施行,标志着我国公证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2年4月13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施行。共有6章30条。主要规定了公证的任务与业务范围; 公证处的组织机构与领导,其中包括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事宜; 公证的管辖与办理公证的程序等问题,是指导公证工作的重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为了健全国家公证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国务院特于1982年4月1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共6章30条。6章的名称是:总则、公证处的业务、公证处的组织和领导、管辖、办理公证的程序、附则。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的业务如下: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证明财产赠与、分割;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经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公证处的组织,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可设立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根据需要可设立主任、副主任。由各该级人民政府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关于公证管辖,条例规定: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项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办理公证的程序是,当事人申请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公证员按规定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人对所办公证事务,应保守秘密。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配偶以及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或与本人、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文书如系发往国外使用的,还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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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同日起施行。规定了公证工作的性质、任务,公证处的业务范围、组织和领导,公证事务的管辖,办理公证的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同日生效。共6章30条。为健全国家公证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制定。主要对公证的性质,公证处的业务范围、组织和领导,公证管辖和办理公证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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