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两民唆人互告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两民唆人互告案 两民唆人互告案南宋时,有两家富户郑天惠、朱元光因争夺郑六七婆之田产而发生纠纷。此事起因于昔日郑六七婆分别向郑天惠、朱元光两家借债,并均许诺以本家田产作为抵押,而今郑六七婆无力偿还郑天惠、朱元光两家债务,故两家均对郑六七婆之田产主张权利。双方正在相持不下时,朱元光又卷入吴仲乙自缢身死一事,郑天惠得知此事之后,便唆使吴曾四假冒吴仲乙之近亲,到官府控告朱元光,企图以此使朱元光陷入困境。“殊不知出乎尔者,反乎尔者”,郑天惠家又与他人溺死一事牵连,于是朱元光便唆使王曾四到县里告发郑天惠,“以报东门之役”。结果,两家田产之争尚未分出曲直,所牵连之命案又未追究虚实,而各自先行陷于唆使诬告之罪。官府认为,郑天惠唆使吴曾四在前,朱元光唆使王曾四在后,因此郑天惠之罪重于朱元光;吴曾四虽与吴仲乙并非近亲,但尚且同姓,而王曾四与被溺死之人本不同姓,毫不相干,因此吴曾四与王曾四虽然均受唆使,但王曾四之罪重于吴曾四。据此作出如下判决:郑天惠杖一百,编管五百里;朱元光杖九十,编管邻州;吴曾四杖九十,编管邻州;王曾四杖一百,编管五百里。 ☚ 唆使他人诬告案 县吏之子包讼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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