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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上诉时效之争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上诉时效之争案

上诉时效之争案

此案发生于1918年江苏省南汇县姜宝璜接到“宋丽庚等串谋该民祖遗房屋”一案的判词副本后,在11月27日到上海地方审判厅上诉。但被该厅以“提起控诉,业已过期”为由驳回,于是姜宝璜到江苏高等审判厅起诉,控告上海地方审判厅驳回他的上诉是毫无道理的。他的理由是:司法部在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颁布了《县知事公署送达裁判副本暂行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主张本案纵令已有牌示,而送达既非与牌示同日,应自送达判词的翌日起算控诉期间。”本案是1918年11月14日送达判词副本,11月27日提起控诉的,而法定上诉期限是二十日,因此并未超过法定上诉期。江苏高等审判厅认为,法律上有:“上诉期间,应自牌示的翌日起算。”按此条计算,南江县原卷记录明载1918年11月3牌示,则牌示的翌日为11月4日。二十天的法定上诉期限再加上从南汇县到上海的法定在途期限二日则本案上诉期的最后日期是11月25日,因而该民在27日上诉,显已超过法定上诉期两天。再查大理院六年(公元1917年)抗字第一百八十九号判例载:“已践行牌示程序,而复为送达者,仍应自牌示的翌日起(但应除去在途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间。由此看来,上海地方审判厅的驳回上诉的理由是充分的,只是该民援引司法部颁布的《暂行办法》来计算,也并非毫无道理。究竟是从牌示的翌日起算,还是从送达的翌日起算,江苏高等审判厅也不得而知。遂向大理院寻求帮助。1921年2月4日,大理院的正式批复下达,其中的要旨如下:“县知事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如已践行牌示程序,而复为送达者,仍应自牌示之翌日起计算上诉期间,本院历来判例,持此见解,不仅仅是六年抗字第一百八十九号是这样。此是根据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四月五日公布的《县知事审理诉讼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民事控诉自牌示判决之翌日,二十日以内……”等语,认为是正当的解释。四年(公元1915年)十月,司法部批准《云南县知事公署送达裁判副本暂行办法》第四款的规定,实不免与该章程先自两歧。只是该章程于1921年1月14日,已经奉教令公布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改为:“民事批谕及判决,自送达之日始发生效力。但缺席判决无法送达者,得牌示之。”又第四十条第一款改为:“民事控诉,自送达或牌示之翌日起,二十日以内……”等各语。据此则县知事民事案件判决,已采用送达主义为原则,其控诉期间的起算,自有明文可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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