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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修正出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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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修正出版法

272 修正出版法

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基本新闻法。1937年7月8日公布,系对1930年颁布的 《出版法》加以修正而成,由原6章44条增为7章54条,其中规定:报刊发行者,“应由发行人于首次发行前,填具登记申请书,呈由发行所所在地之地方主管官署,于15日内转呈省政府或直属于行政院之市政府核准后,始得发行。”禁载“意图破坏中国国民党或违反三民主义”、“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者”、“意图破坏公共秩序者”。战时或遇到有变乱及其他特殊必要时,“禁止或限制出版品关于政治军事外交或地方治安事项之登载”。

☚ 装用广播无线电接收机暂行规则   新闻记者法 ☛
修正出版法

《修正出版法》

1937年7月8日由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关于出版(新闻纸、杂志、书籍及其他出版物)的法律。所谓“修正”,是指对1930年公布的《出版法》的修正。这项法律共有七章54条,对新闻纸和杂志的创办,新闻纸、杂志、书籍等出版物的内容、更正权,对发行人和编辑人的身份要求和处罚,以及诉讼等等作出了法律规定。1930年的《出版法》规定创办新闻纸或杂志实行注册登记制,《修正出版法》改为较为严格的批准制。这项法律规定:“出版品不得为左列各款言论或宣传记载,(一)意图破坏中国国民党或违反三民主义;(二)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者;(三)意图破坏公共秩序者。”“有关政治之传单或标语,非经地方主管官署许可,不得印刷发行。”1948年,国民党政府欲对这项法律再行修订,只拟出一个草案,因遭舆论界反对,没有正式公布施行。这项法律实施十多年,对旧中国的新闻出版体制有较大影响。

☚ 狭义真实   独立报纸论 ☛
修正出版法

修正出版法

1930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实施“出版法”。1937年7月8日重新修正公布实施。共6章54条。主要内容为: 各报刊首次发行前,需经各省及院辖市政府转内政部申请登记,并列出资本数目和经济状况。出版物发行时,须分别呈缴内政部、中央宣传部、地方主管官署、国立图书馆及立法院图书馆各一份。必要时,地方官可派员检查。同时规定了其他的一些事项。

☚ 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修改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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