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27年3月30日由中国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交由武汉国民政府公布并施行。本法对1925年广州国民政府组织法作了修正,规定将国民政府委员由十六人增至二十八人,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废除国民政府主席一职,只设立常务委员五人,处理日常国务。国民政府委员会开会的法定人数,由原来的全体委员过半数改为只有国民政府所在地之委员的半数出席,即为有效。并于原有的外交、财政、司法、交通各部和秘书处外,增设了劳工、农政、实业、教育、卫生五部。 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 1937年3月10日在汉口召开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于3月30日由武汉国民政府公布。为防止个人独裁与分裂,修改了1925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的某些条款,废止关于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的规定; 国民政府委员会议员须有国民政府所在地委员过半数出席。(2) 1931年12月26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此次修正,主要是根据“训政时期约法”的精神,对1928年10月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进行的修正。分总则、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委员会、行政院、立法院、考试院、监察院、附则9章54条。对五院的职责和行使的各自的治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宪法未颁布之前,各院各自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五院院长,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实际上体现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实质,从法律上确立了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地位。 ☚ 保路运动 修正出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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