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救济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当时农村大部分地区饥荒严重。各级政府为了帮助贫困农民渡过难关,采取发放救济粮款和棉衣棉被救急、组织社会力量互助互济等措施,帮助贫困农民渡过了难关。1953年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农村经济状况初步好转,农村社会救济基本上转入经常性的工作。救济项目主要是帮助贫困对象解决吃穿住医等方面的困难。
(2)人民公社时期。人民公社化后,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有所放松。1958年冬和1959年春,农村贫困户出现外流、讨饭和自杀等问题。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及时批转省民政厅 《关于当前冬令救济工作的情况报告》,强调依靠个人、集体、国家三种力量相结合的原则去解决。这一年全省农村拨发社会救济费390万元,得到救济的18.91万户、66.25万人。1960年辽宁发生特大洪涝灾害之后,农业连年减产,出现严重的经济困难,农村救济人数大大增加。除贫困灾民外,又增加退职老弱残职工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生活和治病的救济。1962年救济人数增加到147.9万人,比1959年增加1倍多。1960—1962年3年间,国家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2 733万元,超过1953—1959年救济款的总和,帮助贫困农民渡过困难时期。由于国民经济调整获得了显著效果,加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加强,农村救济人数和救济款有所下降,群众思想也趋于稳定。1963年全省受到国家救济的人口134万人,比1962年下降9.4%,投入社会救济款677万元,比1962年下降22%。
(3)“文化大革命”时期。“文化大革命”期间救济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把社会救济当成 “物质刺激”、“金钱挂帅”进行批判。把帮助贫困户发展副业生产当作资本主义 “尾巴”割掉。片面强调贫困对象 “自力更生的革命精神”,极力干扰和取消对贫困户必要的物质照顾。有些贫困户生活越来越困难,欠债较多。
(4)改革以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基本上恢复正常。辽宁省每年农村贫困户大约有20万户、100万人左右。1978年全省农村贫困户有26万户、132万人,得到国家救济的有17万户、95万人,救济款782.2万元,每人年平均救济金额为8.2元。1984年全省农村贫困户有17万户、74万人,得到国家救济的9.9万户、54万人,救济金额为1021.3万元,每人年平均救济金为18.9元。1990年全省农村贫困户有16万户、66万人,得到国家救济的37万人,救济金额为741.2万元,每人年均救济金额为21.5元。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总的趋势是: 救济人口逐步减少,国家拨发的社会救济款逐步增多,人均占有救济金额逐步增加,被救济户的生活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从1985年开始,农村增加了对特困户和符合条件的精简退职老职工以及麻风病人的定期救济。1989年全省享受定期救济的特困户为1.08万人,精简退职老职工享受定期救济的为4 3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