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若干规则的公约1926年4月10日于布鲁塞尔制定的旨在统一政府所有的船舶豁免权的统一规则的公约。主要内容:国家经营或所有的海船,在经营船舶或载运货物过程中所发生的索赔,不享有豁免权,而应同样适用于一般商船、货物及其所有人所适用的法院管辖权、司法诉讼及程序方面的相同规则。但对于军用船舶、政府快艇、巡逻船舶、医院船、辅助船、供应船,以及国家所有或经营的、且在诉权发生时完全为政府使用而非用于商业目的的其他船舶,则不得以任何法律程序追捕、扣押或扣留,亦不得提起对物诉讼。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有关事项及缔约国保留适用公约的条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