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城用电量
县城用电量主要包括县城居民生活用电和县办工业用电。
(1)县城居民生活用电。70年代以前,青海省县城居民生活用电,基本上同农村一样,以照明用电为主,年用电量不大。到1979年,全省县城居民生活用电量还不足1千万千瓦时。进入80年代后,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热水器、电淋浴器等家用电器大量进入居民家庭,电力供应条件较好的县城开始使用电灶,县城居民生活用电量猛增。1997年全省县城居民生活用电量为6 695万千瓦时,较1985年增长1倍以上。
(2)县办工业用电。在60—70年代,青海省县办工业数量少,规模小,一般以面粉、食油、皮毛、肉类等加工为主,少数县办有小型建材及食品加工厂,到1978年全省县办工业年用电量仅为3 332万千瓦时。进入80年代特别是1986年以后,东部地区开始大办铁合金、碳化硅等高耗电企业,使县办工业用电量由1985年的5 502万千瓦猛增至1990年的3.9亿千瓦时,1997年全省县办工业年用电量达到16.76亿千瓦时,较1985年增长30倍以上。
1997年,年用电量超过1亿千瓦时的有民和、湟中、湟源、乐都、大通、平安、互助、同仁和西宁郊区等9个县(郊区)。民和县年用电量达4.22亿千瓦时,是1985年全省县及县以下农村牧区总用电量的2.15倍;年用电量超过5 000千瓦时,不足1亿千瓦时的有化隆和格尔木2个县(市);年用电量超过1000千瓦时,不足5 000千瓦时的有循化、门源、祁连、海晏、刚察、尖扎、共和、贵德、玉树、都兰和德令哈等11个县(市);年用电量超过500千瓦时,不足1 000千瓦时的有4个县。青海省县及县以下用电情况统计,见表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