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关于船舶载重线勘划的国际协定。即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而制订的有关海上运输船舶载重方面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的国际公约。最早的《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是该年7月5日由各国代表在伦敦签订的。公约根据船舶应具有储备浮力的原则,规定船舶最小的干舷应保证足够的稳性和避免因超载而引起对船壳的过分压力。1966年3月海协在伦敦召开国际船舶载重线大会,在修改1930年公约若干技术条款的基础上,制定了《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公约共34条和3个附则组成。正文规定了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证书的机关。附则一为“载重线核定规则”,按航区、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勘划船舶载重线的技术规则,并依照船舶强度、结构、密性和稳性等规定了相应的标准。附则二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规定了各种载重线的适用航区和季节。附则三为“证书”,规定了各种载重线证书和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格式。公约自1968年7月21日起生效。中国于1973年10月接受此公约。同时声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区域的划分,不受该公约“附则二第49条和50条有关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