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 下三 章】
事小事大
以大事小者,固見仁者之量與功;而以小事大,則苟且容忍者皆是,此何以分?竊意:在己有力量可為者,而能自含忍軫念,以為保社稷、安民人地去事大國者,方算是智者事。若其不然,只仰强者之鼻息,以寄存亡安危之柄者,縱亦是事,此何足稱?況事者,本不只屈順之名。若無所以自做底事,實只是屈從也,不成為事也。○集注[2]曰:‘天者,理而已矣。大之事小,小之事大,皆理之當然也。’竊意:仁者固能智者事,而智者或不能為仁者事,則固若有層分之可論。然此章論仁智,本意只是言古人之隨其大小,各自有順天命底道理云爾,初非劃分樂天、畏天各有其人,而不能通行也。故本文‘樂天者’、‘畏天者’,兩者字只合替當個事字一般看,言如此是樂天事,如此是畏天事,在大國卻有保天下之慶,在小國卻有保其國之美云爾。是故語類亦言:‘所以貴乎“不以文害辭”者,正是此類。人須見得言外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