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英国河流机构成员去职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英国河流机构成员去职立法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附录4中第4条规定,河流管理局的成员可在任何时候向该局主席呈交书面的、由他签字的辞呈。第5条规定,若某河流管理局成员有下述情况,则将被解职:(1)已被法院判决为破产者,或已与他的债权人达成了此类协议或妥协。(2)在区审计官查账中发现他在收方漏记了超过500英镑的款项;(3)由于在联合王国、英吉利海峡诸岛或马恩岛上犯有罪,而被判决监禁3个月以上不得以罚金代替的刑罚;(4)并非有病或经该河流管理局批准,连续6个月不出席该河流管理局的会议。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