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国水道防护职权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国水道防护职权立法 民国1942年《水利法》第60条规定,主管机关得于水道防护范围内,执行警察职权。防汛期间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商调防区之军警协同防护。第61条规定,防汛紧急时,主管机关为紧急处置,得就地征用关于抢护必需之物料人工,并得拆毁妨碍水流之障碍物。前项征用之物料人工,及拆毁之物,主管机关应于事后酌给相当之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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