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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井水抽取核准立法
台湾《台湾区地下水管制办法》第7条规定,于管制区内磬井,以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为限,并应遵守主管机关核准之计划引水:(1)自来水厂及灌溉用水之水源,有不能充分利用地面水之困难或应紧急需要,必须利用地下水者。(2)自来水系统不能供应之地区。前项用水以发给临时用水执照,且用水量以必要者为限。第9条规定,磬井商不得于管制区内开磬未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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