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指关于利用两种以上交通运输工具进行货物联运的国际协定。 1980年5月在日内瓦通过,有68个国家签字,中国是签字国之一。分序言、总则、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部分。 此外还有一项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的附件。 各项规定均适用于缔约国境内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 承运人从接管货物到交付货物这一责任期间内,对货物的丢失、损坏和延迟交付所引起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公约另有规定者除外。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发货人应负赔偿责任。 发货人应按合同规定在托运的危险货物上加上危险标志并向承运人告知货物的危险特性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之次日算起。公约吸收了国际单式运输的最新成果,为国际运输法的重要协定。 |